Article 20
In force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遭受破坏损毁,但基址或者代表性环境尚存且价值较高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原址重建的,属于文物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建设手续;其他红色资源的重建,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可移动红色资源存在损坏、灭失等安全隐患的,由收藏单位通过数字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