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兼营盈利性文艺表演活动的酒吧、餐厅、音乐茶座等场所经营单位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