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违法办理文化经营有关证照;
(三)违反规定收取文化经营单位费用;
(四)无偿使用、占有文化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器材和设备;
(五)刁难、报复文化经营单位;
(六)对他人举报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拖延、推诿;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