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非法证件的,予以收缴,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国家禁止载客的车辆招揽、运输乘客的;

(二)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标志、线路标志和道路运输票证的;

(四)不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培训驾驶员,滥发培训结业证的;

(五)以欺骗、威胁、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货物,强迫旅客乘车、中途下车或者加价的;

(六)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运送危险货物的;

(七)使用报废、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八)机动车性能检测站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

(九)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劳务、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等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