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15日以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停业整顿:
(一)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报停后仍从事经营的;
(二)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经营规范要求或者投标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设立客运售票点、发车点的;
(四)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对进站的运输车辆不公平排班、售票、发车或者组货、配载的;
(五)使用达不到相应车辆技术等级标准或者检测不合格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六)客运经营者以堵站等方式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
(七)客、货严重滞留需要紧急疏散,营运车辆不服从统一调度的;
(八)不按照规定运输限运货物和凭证运输货物的;
(九)封锁、垄断货源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