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机动车大修、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竣工的,应当进行机动车性能检测,并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维修、检测档案,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禁止出厂。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