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岩画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土的文物;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自治区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