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岩画及其附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及其附属物;
(三)历史上形成和遗存的具有一定宗教和社会影响的宗教器具、崇拜物;
(四)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生产生活方式的代表性实物;
(五)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籍、古旧图书、经卷等;
(六)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及古人类化石,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