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藏、汉两种文字书写,标志说明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