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每一个分解项目和收费标准。
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经营者在结算时应当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