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未完成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