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支持符合国家再制造相关标准规范的企业,开展再制造业务。支持再制造旧件拆解、清洗、无损检测、装配再制造品检测等技术和装备推广。鼓励专业化旧件回收企业为再制造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旧件。

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