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淮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等;

(二)采取师承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三)积极参与淮剧公益性宣传、展示、表演、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淮剧资源调查;

(五)其他与淮剧保护相关的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