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受理信用异议处理;
(二)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社会信用信息;
(六)违法实施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七)违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信息丢失;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