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未按规定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骗取养犬登记证的,撤销养犬登记证,处二百元罚款;

(四)在禁养区域养犬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携带犬只外出未对犬只佩戴犬牌、嘴罩,未用束犬绳(链)牵领或者束犬绳(链)不合标准的,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饲养或者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七)虐待、遗弃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进入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十)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养犬,养犬人为个人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为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地、重点仓储等单位,未对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拴养或者笼养;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嘴罩,未用束犬绳(链)牵领或者未装入犬笼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领养人销售或者转赠所领养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免疫证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免疫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