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免疫、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服务。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 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二) 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免疫接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 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 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信息;
(五) 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