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教学、科研用犬,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