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