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突发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大气污染事件时,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