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准产制度,而未取得合法证件生产、销售的;

(二)无执行标准的;

(三)无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四)应当标明而未标明商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的;

(五)应当标明而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