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失效或者变质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

(六)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

(七)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八)冒充专利或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九)非法制作、销售出版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十)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而进行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