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其他证明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继续销售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继续销售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未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伪造农产品购销台账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