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分级储备、分级使用、分级管理、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流域性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设区的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防汛抗洪工作。
储备的防汛物资应当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