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