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移交给无相应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