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年度政府预算中列示。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四百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