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政府采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除按照国家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