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