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与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仪器设备,选派科技人员参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促进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开放共享提供单位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