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开发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获得信贷的便利化水平,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征信服务平台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撮合以及征信、信用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小型微型企业转贷服务基金以及小型微型企业转贷服务公司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