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方案,制定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林业和草原、教育、民政、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和职责,开展相关监测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测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对收集到的信息和监测哨点上报的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报送卫生健康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