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和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监测哨点单位,完善监测哨点网络和预警体系,提升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能力。
监测哨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上传监测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