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可以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违反矿产资源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