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及历史遗留矿山,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恢复。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洋、水务、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