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迁。需要拆近的,拆迁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拆除,所需拆除费用和因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