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发展规模,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收集、集中处理设施、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管网清疏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收集、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以及尾水生态净化工程,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雨水利用,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净化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