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