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