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