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水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