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因人为损坏以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新增、新建配套设施、设备所需的费用;

依法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