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违法搭建、占道摆摊、损坏绿地、有关社会生活噪声超标等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等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技防、养犬、车辆停放、室内居民噪声等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部门负责供水、排水、功能照明、燃气等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检查,电梯安全运行等监督检查,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