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