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普查调查、申报、名录管理等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公布保护规划、建立历史建筑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护标志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