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