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领导、协调、督促、考核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落实河湖管理和保护主体责任;

(二)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长制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

(三)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指导相关部门、下级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依法履行职责;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街道)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安排本辖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河湖巡查,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具体问题,督导本级和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履行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