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批准擅自通行;
(四)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五)法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已建项目,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在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种植非防护林;
(四)从事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集训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已建项目,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