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Amended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聘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没有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的,应当移交物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代管:
(一)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物业服务人应当建档保存的资料;
(五)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或者装修押金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
(六)在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产生的业主信息资料;
(七)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限内的账本、凭证等全部财务资料;
(八)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新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后,与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监督、指导新旧物业服务人的交接。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