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人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决定另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人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为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该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物业服务人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