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查处:

(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的;

(二)转让所承揽的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生产业务的;

(三)围标、串标或者操纵招标投标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五)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六)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的;

(七)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